发布日期:2024-06-18 | 【字号: 】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29424 | 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6-18 | ||
标题: | 关于建立东津新区(经开区)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的通知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东津新区(经开区)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提升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质效,现就东津新区(经开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通知如下:
一、会审范围
本制度所称重大政策措施,是指拟由区管委会名义出台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二、会审主体
东津新区(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东津新区(经开区)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
三、会审程序
(一)起草单位初审。重大政策措施在申请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前,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初审(以下简称“初审”)。
起草单位开展初审,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查标准,在评估政策措施对公平竞争审查影响后,作出初审意见。起草单位可在咨询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等第三方的意见后,将咨询意见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表》(初步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并与第三方评估结果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初审认为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例外规定的,应当在初审意见中详细具体适用例外规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明确政策措施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开展:
1.经审核,认为该政策措施依据充分、明确,对初审意见无异议的,可直接出具书面审查结论。
2.经审查,认为该政策措施依据、具体条款表述需要进一步讨论,或对初审意见有疑义的,可采用电话协调、召开审查会议等形式进行审查。审查结论存在较大争议的,可以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审查结束后,出具书面审查结论。
3.其他形式的公平竞争审查。
东津新区(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原则上应在收到起草单位符合要求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并向起草单位出具书面审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按时反馈的,应当向起草单位说明情况,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东津新区(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台账和档案。并可以将审查中发现的共性、疑难问题向各单位通报,指导各成员单位加强自我审查,提高审查质量。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是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路径,建立会审工作制度可有效保障政策起草单位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能,避免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发生。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落实会审制度,有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2.强化学习,提升质效。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法规学习、政策解读、宣传培训等,强化自我审查意识,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能力,对会审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力求全面掌握,为会审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3.严格程序,全面审查。政策起草单位要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将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同等对待,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在评估对公平竞争影响后,作出初审结论,及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东津新区市场监管局会审,不以合法性审查替代公平竞争审查。东津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起草单位完整的会审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严格执行审查程序,准确适用审查标准,科学评估竞争影响,明确作出审查结论。区平安办在合法性审核工作中严格审查起草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无公平竞争审查表的,一律不予合法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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