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6-08 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号: 】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1-1581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06-08 | ||
标题: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襄政办发〔2021〕7号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2日
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预售商品房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襄州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首付款、预付款及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款项。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按揭银行,是指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时提供按揭贷款的商业银行(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合作银行和按揭银行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合作银行负责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处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分级监管,及时提供监管账户资金信息工作;按揭银行负责将商品房按揭贷款(包含公积金贷款)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监管账户。
第五条 市住建局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并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分级监管制度,分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项目总预售款的10%部分,非重点监管资金为项目总预售款10%以外的部分。市住建局应当将重点监管资金的具体金额书面告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按照书面告知金额履行分级监管职责。
第六条 市住建局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名录。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与市住建局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相关事宜。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选择名录内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市住建局、合作银行共同签订《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格式文本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拟定。
第七条 监管账户应当遵循一证一户、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原则。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能开设一个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或项目分多期开发的,也应当遵循一证一户原则,分项目单独开设监管账户。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商品房预售工作时,应当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监管账户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监管账户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合作银行核实缴款信息后,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合作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换取交款票据。
购房人贷款购买商品房的,金融监管部门要监督指导按揭银行在按揭贷款发放后直接将按揭贷款划转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监管账户。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购置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主体及配套设施建设施工进度款、税费、预售项目抵押贷款本息和其他管理费用等。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时,应当向合作银行提出用款申请。合作银行按照本办法和《协议书》约定进行用途和额度审核后,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监管账户应当按照工程进度留足资金余额:主体封顶前,监管账户资金余额不少于项目总预售款的2%;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资金余额不少于项目总预售款的1%;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解除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依据《协议书》约定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提供用款事项的相应材料。市住建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资料后,核定用款额度,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市住建局出具同意意见。合作银行按照同意意见的用款额度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不予同意,并将理由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申请资金超出用款额度的;
(二)该项目之前用款未按照要求使用,且违规行为未改正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收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等违规行为书面告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当暂停支付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待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市住建局再书面告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要严格按照房地产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序释放预售资金,严密监控预售资金流向,确保专款专用;对预售资金流向有异常的,应及时告知市住建局、金融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住建局应当在每月汇总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使用情况,并在市住建局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向市住建局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市住建局收到解除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解除条件的,市住建局出具同意解除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此意见向合作银行办理结算手续,注销监管账户。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市住建局不出具解除意见,并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应当在每月将监管账户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明细告知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应当建立与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系统衔接一致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对监管账户及其资金状况进行动态监管。合作银行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与市住建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监管账户内资金信息的即时共享。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合作银行违约违规收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均有权向市住建局或者金融监管部门举报投诉。市住建局或者金融监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投诉者答复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市住建局应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使用情况的督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收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应当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将项目列入重点监管范围,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银保监等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对违规使用的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协议书》约定将等额资金注入监管账户。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未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使用、分级监管、信息共享等监管职责的,市住建局可依据《协议书》约定要求合作银行及时纠正。对没有及时纠正的合作银行,市住建局可依照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通报金融监管部门。合作银行违规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按揭银行未将按揭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合作银行、按揭银行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进行整改,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内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冻结或者扣划时,合作银行有义务说明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告知市住建局。
第二十一条 涉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和襄州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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